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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东方·党纪学习教育|每周一课15

发布时间:2024-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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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学习内容

45群众纪律是什么,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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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

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修改3条,将1条纳入政治纪律。一是完善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作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予以规定。二是充实社会救助领域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着眼促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落到实处,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充实对漠视、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衔接《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46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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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共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1.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加重群众负担。

(1)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需要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

(2)关于摊派费用,党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

2.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扣留、收缴款物以及处罚群众,关乎群众的财产权等切身权益。无论是扣留、收缴还是处罚,都属于执法权,应当由行政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

3.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

(1)克扣群众财物,是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

(2)拖欠群众钱款,是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

4.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收取费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5.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这些违纪行为,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

6.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7.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

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47在民生保障中显失公平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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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在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这里规定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是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内容,是兜底线、救急难、保民生、促公平的大事。

其中,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而制定的社会保险、救助、补贴等一系列制度和措施,作用在于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存与生活需要,具有稳定社会、公平分配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由于各种原因陷入生活困境的公民,给予财物接济和生活扶助,保障其最低生活需要的制度。政策扶持,是指国家为扶助特定群体或者鼓励某项事业,而从财政资金、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救助、教育培训、工商税务等方面给予的优惠和便利。救灾救济,是指国家对受灾或者因其他原因生活困难群众,通过发放款物等方式给予帮助的措施。这些都涉及老百姓的“救命钱物”,事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衣食冷暖,关系民生、连着民心。

“明显有失公平”,是指执行政策出现较大偏离,应该帮扶的对象没有得到帮扶,不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反而得到了帮扶,或者在同等条件下,发放款物的数量或价值悬殊,明显不公平、不公正。

有的党员、干部在救济、补助上办事不公,优亲厚友、厚此薄彼,把救济、补助款物作为“顺水人情”分配给不符合条件的亲友,形成“关系保障”,“暖”了亲友,却“寒”了群众;有的未按照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进行公开摇号配租,直接安排有关人员插队配租等。这些行为,没有把一碗水端平,影响国家惠民政策的落实,使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失去公信力。党员、干部必须深刻认识到公平公正是共产党人的做事原则,为民办事就要严格按政策规范办、按规定公平办,正确处理公私关系,确保把惠民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群众中去。

48涉黑涉恶欺压群众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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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

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纪检监察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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