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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报道

东方医院关于贯彻学习“九不准”内容

发布时间:201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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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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