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医院医保患者住院须知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患者:
当您住院治疗时请注意以下须知:
(一)医保患者办理住院须知
1.医保患者需要办理住院时,请将“社保卡”或“未发卡证明”交到住院处窗口办理住院手续。
2.住院处收取全额押金。
(二)住院期间使用医保报销范围内的大型医用设备
1.检查、治疗时,单项检查、治疗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需个人负担8%;单项费用超过500元(含)的贵重医用材料(含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进口医用材料等)个人负担30%。
2.凡医保报销范围内药品中注明“需个人部分负担”的药品,个人先行负担10%。
(三)参保患者住院天数须知
患者住院天数到90天时,为一结算周期。要及时到出院处办理一次结算(按一次出院结算,但患者本人不离开医院),再续交后期住院押金。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四)参保患者住院期间须知
1.患者押金不足时,请尽快到住院处补交住院押金,以免影响治疗。
2.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药品、检查、治疗等项目参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三大目录执行。
3.患者住院期间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超标准服务设施等,个人全部自费。并需由医师填写自费协议书,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4.患者住院期间不能在本院或外院再发生门(急)诊费用。
5.患者住院期间,本院如果没有的检查,需要到外院做检查时,费用低于1000元的检查,由患者先行垫付,检查完后持收据录入住院费用;费用高于1000元的检查,由主管医师领取支票,方可外出检查治疗。
6.患者住院期间到外院做检查时;
①不得使用“社保卡”,必须使用全额现金结算。如果使用“社保卡”缴费,那么,医院系统程序将无法进行住院医保结算。本次住院的医疗费用患者将全部自费。
②到外院检查结束后,患者需马上持申请单、外检收据和明细清单一定要赶在患者出院前,拿到住院处入帐、办理相关手续。
7.重症患者入住监护病房后14日之内(含14日),床位费最高甲类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入住监护病房14日之后的床位费,最高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8.因病情需要特级护理的,特级护理费最多可按甲类纳入医疗保险支付报销14日。14日之后的护理费,最高按一级护理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五)参保患者住院起付线须知
医保患者一年内,第一次住院起付线为1300元,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线均为第一次的50%(650元)。
(六)参保患者住院安装在体内的人工器官,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最高标准须知
1.心脏起搏器:单腔的每套25200元、双腔的每套32400万元、临时起搏器每套10800元。
2.心脏瓣膜:生物膜每套12600元、机械膜每套14400元;
3.人工晶体每只最高报销1215元;
4.人工关节:人工髋关节每套8100元、人工膝关节每套9000元、人工骨股头(半髋关节)每套5940元;
5.人工血管:一次性住院期间发生的人工血管费用支付32400元。
6.安装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及其它体内器官最高支付32400元。
(七)参保患者住院后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标准须知
1.列入报销范围的项目:肾脏移植、角膜移植、骨髓移植、血管移植、皮肤移植、。
2.器官移植源、组织移植源(包括配型费)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负担。
(八)参保患者住院期间请假外出须知
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请假外出的行为,是不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因此,在请假期间医院收取的有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由患者个人支付。
(九)参保人员入住干部病房病房后,床位费只按50元/日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十)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须知
出院带药时,只限于住院期间所用药品,原则上不得超过7日量,行动不便的最多可开2周量。
(十一)参保患者属于下列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需全额交费的须知
1.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2.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
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4.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5.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6.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7.无足额缴费的。
(十二)参保患者急诊抢救留观须知
患者急诊就医超过24小时,可以急诊留观。医疗费按住院结算。归纳在住院费用金额里(享受一年50万元内)。
(十三)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统筹基金报销比例的须知
1.在职职工在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起付线至3万元(含)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支付15%;
(2)3万元至4万元(含)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支付10%;
(3)4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5%,个人支付5%。
2.退休人员在本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如下;
(1)起付线至3万元(含)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1%,补充支付4.5%,个人支付4.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含)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4%,补充支付3%,个人支付3%。
(3)超过4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7%,补充支付1.5%,个人支付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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