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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门诊代开药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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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整顿规范医疗保障运行秩序,严厉打击医疗保障领域欺诈骗保行为,我院针对门、急诊患者代开药情况作出以下规定:

  一、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参保人员门(急)诊就医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医保发[2007]55号)》要求:参保人员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但因患有精神类疾病或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由参保人员家属持参保人员社保卡(或身份证)、家属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或驾驶证)、确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病历(或出院诊断证明),到确诊定点医疗机构开药。对于不能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每次门诊开药量不超过1个月,连续开药量不应超过三个月

  二、连续代开药三个月后需要患者本人复诊若因卧床、行动不便等原因不能来院就诊的,需请辖区(社区)家庭医师上门随诊后开具相关情况说明,交予就诊医师。

  三、急诊就诊患者、需要皮试的药品不可代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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